述職范文|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必備十七篇)_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發表時間:2022-02-09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必備十七篇)。
一.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時左右,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導致乙方受傷。現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整。乙方收到賠償金后給甲方出具收據。
二、上述賠償款里已包括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后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等一切賠償費用。
三、此賠償數額為現在或將來、直接或間接與該次事故有關的索賠的最終和全部賠償數額。
四、乙方收到上述賠償金后,甲、乙雙方就該次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已解決完畢,今后雙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隨著社會工業化的進程,給人類帶來了無比豐富的物質享受,但與此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許多災難。伴隨著機器時代而來的是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給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產造成嚴重危害。雖說這種傷害是因工作性質造成,屬因工傷亡,但有時在工傷事故中不乏隱含著人為的因素。這便是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屬侵權損害的范疇,這些侵權損害往往容易被表像的因工傷亡而掩蓋,使受害者難于得到公正的對待,同時使違法侵權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長此以往,不利于保護人們的生命健康權。筆者從兩個案例得到啟發,簡單論述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例一,梁某(17歲)由塑料廠應招入廠從事雕刻工作,上崗前未對梁某作健康檢查,由于在工作過程中接觸苯,導致苯中毒障礙性貧血,經醫治,由于苯中毒太深死亡,后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塑料廠不負任何民事責任。
案例二,李某(40歲),在某煤礦工作十幾年,從事井下運煤工作,李某發現礦井纜繩老化磨損嚴重,多次要求煤礦更換,但未引起煤礦重視,后因纜繩斷裂,李某被礦車軋傷雙腿,致下肢截癱,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保險待遇,煤礦不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兩個案例,顯然屬工傷事故,勞動者依《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享受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待遇。但我們細究事故其中的原因,不難看出,用人單位的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與這一損害結果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也完全符合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法律關系,若不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去追究這一侵權行為,勢必無法教育、預防同類行為的再次發生。對此,正確理解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就顯得非常重要。
一、工傷事故中的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與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但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必然發生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損害賠償,因為還必須看導致人身損害這一行為是否違法,主觀過錯如何,正確區分二者的關系,在預防、減少工傷事故,正確適用法律,對保護勞動者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容易掌握工傷事故中的工傷保障待遇補償關系,而同時出現的侵權損害賠償卻容易被忽視。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這是典型的職業病死亡,家屬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補償,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廠是否有違法行為,這一行為與患職業病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后面詳述。
二、工傷事故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
1.一項民事賠償制度,其作用均是兩方面的,其一是彌補損失;其二是減少行為對人身、財物的損害。目前,對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已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彌補直接損失。但這一體系的功能無法溯及到減少工傷事故對人身的損害。根據馬克思的資本理論,用人單位為了追逐高額利潤,往往忽視工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使用廉價有害的材料、或違法延長工作時間,或對機器設備不作必要維修等,想盡辦法降低生產成本。一旦出現事故,社會保險補償往往成了用人單位掩人耳目,減少費用支付的擋箭牌,里面隱藏的違法侵權行為容易被忽視,因此,本著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傷事故中貫徹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法學理念,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對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的責任雖然根據《勞動法》和安全生產的法規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據《刑法》對其主要負責人員進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對其進行民事、經濟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的違法目的往往是高額利潤的經濟目的。對主觀目的為經濟目的而為因經濟制裁手段不會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傷事故中,正確貫徹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讓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對其進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對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補充,充分發揮民事制裁的補償和懲罰性,對增強用人單位的安全意識有重要作用。
3.人身損害賠償依據侵權的民事責任,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構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要求加害人給予賠償,作為工傷事故這種特殊情況下的人身損害,同樣不能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排除人身損害賠償,更不能因為社會工傷保險補償,而免除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對此,在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同樣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處理。
三、在工傷事故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和立法實踐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對人身損害賠償由成文法來規范。只是侵犯人身權行為包含的范圍非常廣泛,只能依據概念式的規定來概括,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因為過失行為致他人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德國民法上采用列舉式: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它權利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縱觀各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立法,都沒有明確將人身損害賠償排除在工傷事故中的損害之外。
在我國,有多個層次的法律法規對人身損害作了規定,首先《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106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些規定都是對人基本的人身損害賠償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適用于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權的侵權損害要件,在工傷事故中同樣適用。在部門法中,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這是一條特別保護法條。對照這一條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廠違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職業病死亡,損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權,盡管社會保險部門給予了工傷保險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為對梁某造成損害的侵權民事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勞動法》對承擔民事責任的立法到此為止。對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賠償數額沒有量化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關于人身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確的司法解釋: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
四、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應如何認定
在因工傷亡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責任構成,同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一樣,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二是有損害的事實;三是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上有過錯。但這里強調的是在工傷事故中的損害賠償,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體現在主觀過錯上。主觀過錯也有輕重之分,一般區分故意與過失,雖然在刑法上,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但在民法上,一般情況下,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一般認為,民事責任的承擔完全是根據損害事實的決定故意和過失造成損害承擔責任是一樣的。筆者認為,就一般
三.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作為一名電力工作者,我曾經親身經歷過人身觸電事故,雖然幸免于難,但是這個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電力安全對我們每個人的重要性。從此,我開始更加關注電力安全,不僅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能保證其他人的安全。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人身觸電事故。人身觸電事故是指人體觸及電流形成通電回路,從而導致身體受到電擊傷害的事故。這種事故常常發生在電力工作人員、建筑工人、機電維修工人等職業人群中。
在我所經歷的人身觸電事故中,我清晰的記得當時我正在危險的電場里工作,手不小心接觸到了裸露電線,瞬間感到電流從手傳到全身,身體僵硬無法動彈。當時我想到的第一句話就是“我要死了”,這種感覺非??膳?,但是還好,我的同事及時發現了我的異常并斷開了電源,這才讓我從死亡的邊緣重生。回想起來,如果我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危險,或者我的同事沒有及時發現并處理,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
所以,我深刻地認識到了電力安全的重要性。下面,我將從以下幾方面展開我的心得體會。
第一,嚴格遵守電力安全規定。在電力工作中,一定要嚴格遵守安全規定,不可貪圖便捷而忽略安全措施。尤其在危險的電場里工作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冷靜的思考,一旦發現自己的身體狀況異常,一定要立即停工并通知其他人幫助。
第二,正確使用電器設備。正確使用電器設備是保證電力安全的重要保障。電器設備應該經過專業人員檢測,并按照正確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規程進行操作,盡可能減小電器設備本身潛在的危險性。
第三,關心身邊的人。電力安全不僅僅是個人的問題,也是團隊的問題。在工作中應該互相關心、互相照顧,及時發現身邊的同事存在的安全問題,并及時提醒和幫助。
第四,積極學習電力安全知識。持續不斷的學習是了解電力安全的基礎。通過學習專業知識,可以加深對電力安全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掌握調試維護技能和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從而保證自己的電力安全。
總之,電力安全事故既能發生在工作場所,也能發生在日常生活中。通過我親身經歷,我深刻意識到電力安全對我們每個人都非常重要。我們要嚴格遵守電力安全規定,正確使用電器設備,關心身邊的同事,積極學習電力安全知識,從而建立起良好的電力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保證我們的生命安全。
四.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根據安全用電“裝得安全,拆得徹底,用得正確,修得及時”的基本要求,為防止發生觸電事故,在日常施工(生產)用電中要嚴格執行有關用電的安全要求。
1.用電應制定獨立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蓋企業公章。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敷設,完成后辦理驗收手續。
2.一切線路敷設必須按技術規程進行,按規范保持安全距離,距離不足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防護。
3.非電工嚴禁接拆電氣線路、插頭、插座、電氣設備、電燈等。
4.根據不同的環境,正確選用相應額定值的安全電壓作為供電電壓。安全電壓必須由雙繞組變壓器降壓獲得。
5.帶電體之間、帶電體與地面之間、帶電體與其他設施之間、工作人員與帶電體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距離不足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隔離防護。
6.在有觸電危險的處所或容易產生誤判斷、誤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現場,設置醒目的文字或圖形標志,提醒人們識別、警惕危險因素。
7.采取適當的絕緣防護措施將帶電導體封護或隔離起來,使電氣設備及線路能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觸電。
8.采用適當的保護接地措施,將電氣裝置中平時不帶電,但可能因絕緣損壞而帶上危險的對地電壓的外露導電部分(設備的金屬外殼或金屬結構)與大地作電氣連接,減少觸電的危險。
9.施工現場供電必須采用TN-S或TT的三相五線的保護接零系統,把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區分開,通過保護接零作為防止間接觸電的安全技術措施,同一工地不能同時存在TN-S或TT兩個供電系統。注意事項有:
(1)在同一臺變壓器供電的系統中,不得將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而將另一部設備做保護接地。
(2)采用保護接零的系統,總電房配電柜兩側做重復接地,配電箱(二級)及開關箱(三級)均應做重復接地。其工作接地裝置必須可靠,接地電阻值≤4Ω。
(3)所有振動設備的重復接地必須有兩個接地點。
(4)保護接零必須有靈敏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配合。
(5)電動設備和機具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保護,嚴禁一閘多機,閘刀開關選用合格的熔絲,嚴禁用銅絲或鐵絲代替保險熔絲。按規定選用合格的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
(6)電源線必須通過漏電開關,漏電開關后的電源線長度≯30m。
五.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3.1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3.1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3.1.1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指揮:XX
副總指揮:XXXXXXXX
機構成員:XXXX周彥東劉清志XXXXXXXXXXXXXX
3.1.2指揮部職責及各成員職責:
事故發生后,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指揮部,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搶救。負責組織有關部室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高空墜落事件發生后,根據事故報告立即按本預案規定的程序,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處理。
按事故的性質程度,負責向中國大唐發電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地方政府報告本廠的事故情況和事故處理情況。
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對日常工作的處理,負責對事故后的事故調查、事故責任、事故終結等工作的善后處理。
本預案的主管部門:各單位的安監部門
本預案的修訂日期為二年,視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當高空墜落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應迅速報告本預案的領導機構人員,并上報組長、副組長。由組長或副組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3.1.3應急通訊
領導小組組長XX辦公室電話XX手機66001
副組長XX辦公室電話XX手機66008
XX辦公室電話XX手機66006
XX辦公室電話XX手機66007
XX辦公室電話2986005手機66005
日常管理辦公室安監部辦公室電話安監部部長:XX手機66061
公司火警(消防隊)電話社會火警電話119
公司醫務室電話市醫院急診電話120
公司總機電話公司值班電話(值長)
3.2危急事件的預防
3.2.1加強職工的安全意識的教育,提高對高空墜落事件的防范,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
3.2.2高空作業的平臺或架子應檢查牢固可靠,架板堅固且穩固可靠。
3.2.3高空作業人員應經醫療部門體檢合格,身體不適應于高空作業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3.2.4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應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執行。凡能在地面上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作,盡量減少高處作業。在架空線路桿塔上工作時,除應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外,應遵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規定。
3.2.5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3.2.6高處作業均須先搭設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3.2.7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3.2.8峭壁、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的一側須設1米高的欄桿,在欄桿內側設18厘米高的側板或土埂,以防墜物傷人。
3.2.9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標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2.10安全帶使用前進行檢查,并應定期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225公斤,試驗時間為5分鐘,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3.2.11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還牢固的物件上。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3.2.1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的掉落,應鋪設木板等.
3.2.13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的'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3.2.14冬季在低于零下10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3.2.14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電力線路作業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規定.
3.2.15嚴禁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3.2.16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或吊架須能足夠承受站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
3.2.17搭腳手架所用的桿柱可采用木桿、竹竿或金屬管.木桿應采用剝皮的杉木或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腳手架踏板的厚度不應小于5厘米。
3.2.18不能將腳手架直接搭靠在樓板的木楞上及未經計算過補加荷重的結構部分上,或將腳手架和腳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結構上。
3.2.19腳手板和腳手架相互間應連接牢固,腳手板的兩頭均應放在橫桿上,固定牢固。腳手板不準在跨度間有接頭。
3.2.20腳手架應裝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員上下和運送材料。用起重裝置起吊重物時,不準把起重裝置和腳手架的結構相連接。
3.3應急預案的啟動
3.3.1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其他作業人員,應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主管領導,主管領導應及時報告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同時將情況告安監部門。事故現場的其他作業人員也可直接報告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同時將情況告安監部門。
3.3.2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接到報告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3.4危急事件的應對
3.4.1在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報告后,凡在現場的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小組成員(包括組長、副組長、成員)必須立即奔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做好現場保衛工作,保護好現場并負責調查事故。在現場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傷員生命,減輕傷情,減少痛苦,并根據傷情需要,迅速聯系醫療部門救治。
3.4.2認真觀查傷員全身情況,防止傷情惡化。發現受傷人員有呼吸、心跳停止時,應立即在現場就地搶救。對傷員進行止血、包扎、轉移搬運傷員、處理急救外傷等?,F場救護辦法按《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附錄七》緊急救護法及《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執行。
3.4.3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報告后,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報告給公司負責人和公司安監部門。
3.4.4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首先應立即與救護負責人取得聯系并交待現場有關情況,然后協助救護人員進行搶救。
3.4.5人身輕傷事件應急預案實施
3.4.5.1輕微傷:
a、停止傷者的工作;
b、實施簡易處置;
c、傷勢為創口時,迅速將傷者送公司醫療點醫療;
d、需要一定處置才能行走時,電話通知公司醫生趕赴現場;
e、傷情難以確定時,由公司醫生或根據傷者意見決定是否轉市級醫院治療;
f、班組向傷者單位安全負責人進行簡要匯報;
3.4.5.2輕傷:
a、立即停止傷者的工作;
b、實施簡易處置;
c、傷勢為創口時,迅速將傷者送公司醫療點進行治療;
d、需要一定處置才能走行時,電話通知值班醫生趕赴現場;
e、出現非重傷任一條件的骨折及器官、四肢傷害或傷情難以確定時,由值班醫生決定或根據傷者意見轉市級醫院救治;
f、車輛值班調度接到報警電話后,應在1分鐘之內安排駕駛員緊急出車,駕駛員接到調度命令后,必須在5分鐘內將救護車開至事發現場。在確保安全、不盲目快速的原則下,車速可不受廠內限速規定限制。
3.4.5.3人身重傷事件應急預案實施處置、匯報程序
a、救助傷者;
b、停止他人及傷者工作,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他人進入;
c、電話要求醫生趕赴事發地點實施緊急救治;
d、由醫生做出傷勢診斷或根據傷者意見做出送市級醫院決定;
e、迅速向本單位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匯報,要求事故現場拍照和事故調查;
3.5生產、生活維持或恢復方案
3.5.1現場作業人員應配合醫療人員做好受傷人員的緊急救護工作,安監部門人員應做好現場的保護、拍照、事故調查等善后工作。
3.5.2現場的事故處理工作完畢后,應急行動也宣告結束。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屬正常工作范圍。
…………
六.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一、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職工傷亡事故按機電、水害、中毒等分類整理上報。
二、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立即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三、根據事故類型,現場人員應果斷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不同的搶救方法,制定嚴密的搶救方案,同時應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擴大。
四、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及時向企業領導匯報,并同時向所在地政府或安監部門報告,匯報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遇險人數、現場狀況等。
五、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針對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建立事故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六、發生事故后,對責任者的處罰,傷亡家屬的善后工作,必須堅持原則,做好傷亡事故的處理。
七、定期召開事故分析會,深刻反思,促進安全生產。
七.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2)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3)對發生的窒息事件及時匯報、調查、責任處理。
3.1.5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在設備部)。
(1)發生事故時由總指揮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向上級匯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救援工作經驗教訓;
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協調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事故處置工作;
a、負責事故處理時生產系統的隔離等工作;
b、事故現場的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
c、必要時代替指揮部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負責治安保衛、警戒、疏散等工作;
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的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負責搶救受傷人員的生活必需品供應;
負責事故情況下所需物資的供應;
安全監察部、設備部、發電部、綜合管理部、項目公司;
(1)嚴格執行容器內作業的各項規定、措施;
(2)進入容器內時,必須進行有關氣體監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3)容器內作業必須要加強通風,安裝通風裝置;
(4)容器內作業使用行燈,電壓符合安全要求;
(5)進入電纜溝、煙道、水溝等易發生人員窒息的地方,要進行監測;
(6)現場工作人員須學習掌握急救法和其他安全救護措施,避免因延誤而產生不利因素;
(7)做好對事故易發區的安全管理、健全記錄資料。
(1)容器類工作缺氧;
(2)管道、溝道內有有毒氣體;
窒息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啟動本預案。
(1)最早發現人員窒息事件者應立即向安全監察部、值長、醫務室報警;
(2)安全監察部、值長、醫務室接到報警電話后,應迅速按本預案的職責范圍做好通知有關部門,發出救援指令,佩戴搶救器具,趕往事故現場;
(3)各級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應根據事故狀態和程度做出相應的應急決定,同時展開積極的救援方法,保證救援工作的'及時性;
(4)做好對危急事件現場的安全管理,避免由于混亂造成一系列不安全事故發生,安全監察部人員應對事故現場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保障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5)指揮部成員通知所在部門,按專業迅速向上級主管部門公安、勞動、工會等領導機關報告情況;
(6)發生事故的部門要迅速查明窒息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過程;
(7)經過現場采取急救措施,有關人員配合醫務人員將傷者送往醫院,做進一步的救護和觀察直至結束;
(8)當事故控制后,在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的領導下,組成安全監察、發電調度、設備工程部、工會、人力資源部及發生事故部門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原因的調查上報和防范措施的制訂。
3.5.1現場作業人員應配合醫務人員做好受傷人員的緊急救護工作,安全監察部門人員應做好現場的保護、拍照、事故調查等善后工作。
3.5.2現場的事故處理工作完畢后,應急行動也宣告結束。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屬正常工作范圍。
八.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1、傷亡事故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1)依據《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檢查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3)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傷亡事故處理管理制度
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項目部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管理部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項目部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九.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1.3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3-1986)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
2. 傷亡事故的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的內容為: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事故類別、傷亡程度、經濟損失。
2.1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實行事故快報制和月報制。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區域/專業公司或公司,區域/專業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總公司及當地有關安監、建設等政府部門。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每月底項目部向區域/專業公司上報本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2日區域/專業公司向總公司上報上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5日總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上月公司“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2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應包括用于傷亡者的費用、物資損失、生產成果的減少、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等五個方面。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傷亡事故經濟損失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2-1987)進行計算;
2.3 傷亡程度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確定重傷與輕傷。
3. 傷亡事故的分類
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3.6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4. 傷亡事故的上報和現場保護
4.1 項目部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區域/專業公司或公司,區域/專業公司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公司;
4.2 公司/區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報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政府部門報告;
4.3 施工現場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救、搶險活動,防止事故事態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錄相。
5. 事故調查的目的和組織
5.1 事故調查的目的
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為了弄清事故真實情況,從思想、管理、技術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有效改進措施,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5.2 事故調查的組織
5.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區域公司安全員進行監督;
5.2.2重傷事故,在當地主管部門授權下,由區域/專業公司組織項目部生產、技術、安全、施工等有關人員以及區域公司工會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工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政府部門責成由公司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公司/區域公司技術、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2.5 事故調查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b.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c.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d.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f.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 傷亡事故的調查的實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現場物證搜集
事故現場物證包括:遭破損的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F場所收集到的各種物證均應貼上注有時間、地點、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內容的標簽。所有物證均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印跡。需要對有害健康的危險物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也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進行。
6.1.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在獲取現場物證后,應對事故發生前有關事實及有利于鑒別和分析事故的各種材料進行搜集。
a. 事故前有關事實包括:事故發生前各種設備及設施的性能、質量及運行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實驗),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建立和執行情況,工作環境狀況(必要時可取樣分析),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b. 有利于事故鑒別和分析的材料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工齡及從事工種的時間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受害者及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記錄,事故當天受害者及肇者的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和動作以及作業時情緒和精神狀態等。
6.1.3 證人材料的搜集
調查人員通過交談及詢問等方式對事故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搜集與事故有關的證人材料,通過多方調查與取證,前后對比等對證人口述材料的真實程度進行考證;
6.1.4 事故現場攝影
對于一些不能較長時間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踐踏的證據,如各種殘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種痕跡、事故現場全貌等,可利用攝影或錄相等手段進行記錄;
6.1.5 事故圖繪制
事故圖的形式有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以能直觀、客觀地反映事故發生的平面與立體的真實場景為原則。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討論調查材料
調查組人員在經集體討論、研究調查材料,反復鑒別的基礎上,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的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6.2.2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從能量源、危險物質以及機械和物質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
6.2.3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條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查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b. 教育培訓不夠、不到位,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c. 勞動組織不合理;
d.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f.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6.2.3 確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從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評價,分清主次,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發生過程中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不同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3.1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6.3.2 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6.3.3 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 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按排其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 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 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傷亡事故的。
6.4 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綜合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人的具體處理建議和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結束時,應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b. 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
d.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e. 操作人員及證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發生的順序;
b. 人員的傷亡情況;
c. 破壞的程序;
d. 事故的類型;
e. 事故的性質;
f. 承載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質);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間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責任分析
6.5.5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5.6 事故教訓及預防事故發生的建議。
6.5.7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6.5.8 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 傷亡事故的處理
7.1 事故性質的認定
根據國家法規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標準、規定,評定、認定事故的性質。事故性質可分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指目前在技術上尚未有解決的方法,或在技術上屬于未知領域而導致的事故)、責任事故三種。
7.2 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職工傷亡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眹覚C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對其責任追究的權利,國家機關未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按公司相關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管理部負責落實公司辦公會形成的對公司/專業公司在職人員(包括現場項目經理)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決定;
7.2.2 項目經理/區域/專業公司經理負責落實項目部管理層、操作層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
7.2.3 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規定:
a. 發生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域/專業公司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司、區域/專業公司其它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行;對項目經理和項目部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開除處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b.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其它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域公司人員給予降級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c. 發生重傷事故,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2.4 作業人員責任追究規定:
對作業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作如下規定:
a. 對于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之一的作業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b. 對作業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c. 對作業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本人原工資的70%。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工作,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d.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作業人員,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工資降級的處分,工資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e. 對作業人員罰款的金額額度由公司/區域公司/項目部決定,不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8. 事故教育
8.1 傷亡事故發生后復工前,必須開展事故責任者及項目部全體人員參加的事故教育活動,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與技能,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2 輕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項目部安全員組織開展;
8.3 重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區域/專業公司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落實;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針對事故工程項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則
9.1.1 預防施工過程的危險源及危險/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場所的危險/危害因素;
9.1.3 處置危險和危害物并減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值內;
9.1.4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
9.1.5 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的條件。
9.2 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后重新開展的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對不同等級的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控制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現場均應制定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觸電、防坍塌、防火災和防爆炸等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由區域/專業公司主任工程師審批,經詳細交底后進行落實。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執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領導組織和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3.3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以確保施工安全為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顚S玫南嚓P規定,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硬件設施水平和現場安全防護水平,增強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盡可能使用現場設備、設施實現本質安全化。
9.3.4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a. 各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主要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各種技術標準、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提高管理水平與能力為主要目的,并確保取得相應管理資格證書;
b.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以企業各級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技能為目的;
c.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并定期復訓。
10. 附則
10.1 本制度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有不相符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十.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各種不安全因素造成 的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指人身傷亡事故,是在公司內生產過程中造成重傷及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公司交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條: 在公司統一領導下,提高員工對防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的知識,發動和依靠員工,不斷完善各項防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措施,從思想上、組織上、物質儲備上和技術力量上做好充分的`準備。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等突發事件,能迅速作出應急救援的反應,及時動員和組織公司員工積極投入搶險救災,減少人員和設備的損失,維護公司的穩定運行。
十一.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各種不安全因素造成 的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指人身傷亡事故,是在公司內生產過程中造成重傷及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公司交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條: 在公司統一領導下,提高員工對防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的知識,發動和依靠員工,不斷完善各項防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措施,從思想上、組織上、物質儲備上和技術力量上做好充分的準備。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等突發事件,能迅速作出應急救援的反應,及時動員和組織公司員工積極投入搶險救災,減少人員和設備的損失,維護公司的穩定運行。
第四條: 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公司領導統一指揮、高效協調、部門負責、協同處理。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過程中,遵循保護人員安全優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環境優先的原則。
第五條: 公司成立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由生產副總經理和相關分管工作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各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第六條: 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五個工作組、一個救援搶險隊:
1、現場警戒保衛組,由保安隊負責。
2、現場搶救組分別設在以下部門:
(1)、生產現場安全事故由生產經營部負責。
(2)、火災事故由生產經營部負責。
(3)、食堂中毒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4)、道路交通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3、醫療救護組,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4、物資保障組,由物資部負責。
5、善后處理組,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6、救援搶險隊,由保安隊及公司義務消防隊組成,人事行政部負責。
第七條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人事行政部,其主要職責如下:
2、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到最低程度;
3、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4、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相應的調整與補充;
5、根據事故發展處理情況,如有繼續危及周圍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6、根據事故發展處理狀況,如需借助社會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指定專人積極聯系,同時配合做好救援前期準備工作;
7、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做好穩定公司生秩序和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9、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10、根據事故處理情況,授權公司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處理綜合信息。
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后:
1、發生事故的班組必須立即將所發生事故的情況,用電話報告所在部門領導,由所在部門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給人事行政部、公司分管領導,再由人事行政部根據規定逐級上報市安監局和各股東方安監部門。
2、對夜間發生的事故,發生班組必須立即將所發生事故的情況,用電話報告所在部門值班人員或當值值長,由所在部門值班人員或當值值長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給公司分管領導。對發生的交通事故,所在車輛的駕駛員應立即向交警部門匯報(如所在車輛的駕駛員受到傷害,車上的公司員工承擔匯報的義務),并同時向所在部門領導匯報,由所在部門領導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
3、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害情況、事故的發展的趨勢;
(3)事故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4)需要公司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第十條 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班組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在報告的同時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一) 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及時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根據規定及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向上級匯報。
(二) 保安隊應當做好公司內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及人員疏散工作。
(三) 事故發生部門、班組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
第十二條 當現場人身傷亡事故救援行動結束,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定部門進行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警戒解除。
第十三條 當現場人身傷亡事故救援行動結束,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授權專人宣布終止應急救援、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四條 根據人身傷亡事故的性質,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調查、處理等工作。
十二.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就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住院治療期間,甲方一直為其墊付醫療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人民幣約元(大寫:)。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幣元(大寫:)。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單位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單位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項后,應向甲方出具收到該款項的收條。
五、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甲方認可對乙方此損害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乙方如違反本協議,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全部費用20%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十三.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梁_____駕駛小客車(內乘王_____、王_____)由西向東行至北京市_____區_____與_____國道交叉口西_____公里處時,_____駛入路北側與路樹相撞,造成王_____搶救無效死亡?,F梁_____(甲方)與王_____的六名近親屬(乙方)就王_____死亡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六人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貳拾貳萬元(未包括喪葬費,喪葬費壹萬五仟元已經在本協議簽定前由梁_____支付給了王_____的哥哥王_____)。
四、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_____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五、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共七人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共七人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七人簽字時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四.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汽車,負責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為_______________市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負責人________,住所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__________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____________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____________,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摔入相對方向內,被________駕駛的車牌號為_________________的貨車碾壓,造成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____________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____________負主要責任,首____負次要責任,__________無責任,并載明于第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傷情經_______________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_______受雇于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雇傭關系。被告____________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于兩被告及__________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鑒于____________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____________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_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首____向原告墊支了現金__________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_______________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于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 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十五.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傷亡心得感悟在人生的旅途中,我們難免會遭遇一些意外傷害。有的人被車禍、地震等大自然災害所傷,有的人遭遇重病的折磨,有的人則是受到情感層面的創傷,無論哪種情況,都能夠給我們帶來不同程度的痛苦與恐懼。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在傷亡的過程中,我們或許能夠看到一些不一樣的生命的意義和價值。這些感悟和心得,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面對生命中的摩擦和挫折,成為更強大、更堅強的自己。
第一,傷亡能夠讓我們更加珍惜生命。
這種珍惜生命的態度不僅僅是生命安全,還包括積極地對待人生的方方面面。因為生命是那么的脆弱,所以我們不能浪費時間。我們應該盡力去做自己喜歡和想做的事情,把握著每一次機會去追求自己的夢想和理想。
第二,傷亡能夠讓我們更好地關懷他人。
在生命的關鍵時刻,我們會發現生命不僅僅是我們自己的,還有其他人的生命與我們緊密相連。所以,在面對別人傷痛時,我們不應該漠視或逃避,而應該給予幫助。此時此刻,我們要做的就是盡全力去緩解別人的痛苦,關懷他人的生命。
第三,傷亡能夠讓我們更加堅定自己的信念與決心。
在傷亡的時刻,我們會發現生命的無常與不確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就必須迷失自己。事實上,我們應該根據生命的特點,更好地調整自己的人生方向。要制定自己堅定的信念與決心,在生命中保持方向感和堅持不懈地前進。
第四,傷亡能夠讓我們更深刻地認識自己的內心和心靈。
在傷亡的過程中,我們會面對無盡的恐懼、痛苦、絕望、無助,那種感覺是無法形容的。而在這些負面情緒的深處,也許會對自己有更深層次的認識。我們會發現,我們對自己的無助感,也許是源于我們對生命的不了解和對自己的不信任。所以,我們需要尋找一種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讓自己不再無助。
總的來說,傷亡是生命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我們不應該抱怨命運的不公,而要從中汲取經驗和教益,讓生命變得更加深刻和有價值。無論是面對哪種傷亡,我們都應該堅定自己的信念,保持積極的態度和對生命的熱愛。不同的挫折和龜裂的痛苦,都是讓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和成為更好的自己的機會。
十六.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甲方(受害方):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肇事方):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如雙方之前的簽訂的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一、甲方在醫院治療花費的的醫療費、醫藥費、檢查費元(大寫:)由乙方支付。
二、除醫療費用外,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本款包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所有費用。
甲方收到該款后,是否繼續進行復查(或治療)由甲方決定,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以及后續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由乙方承擔;如經司法鑒定,甲方的傷情達到傷殘級別,乙方亦應當按照法定標準賠償傷殘賠償金等合理費用。
三、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字后,乙方應當場支付賠償費用。甲方收到費用后,向乙方出具收據。
四、甲方收到該款后,僅表示出院之前的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并不代表放棄了出院后任何形式的賠償和補償。如因后續賠償達不成一致的,甲方可通過訴訟或非訴訟的形式再主張權利。
五、甲、乙雙方簽字后,甲方將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全部轉移給乙方,且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保險索賠。
六、本協議長期有效,如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如甲方起訴的,訴訟花費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鑒定費、交通費等由乙方承擔。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簽署本協議時均已充分理解、詳細閱讀協議內容,無異議,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十七. 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第四條: 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公司領導統一指揮、高效協調、部門負責、協同處理。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過程中,遵循保護人員安全優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環境優先的原則。
第五條: 公司成立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由生產副總經理和相關分管工作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各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第六條: 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五個工作組、一個救援搶險隊:
1、現場警戒保衛組,由保安隊負責。
2、現場搶救組分別設在以下部門:
(1)、生產現場安全事故由生產經營部負責。
(2)、火災事故由生產經營部負責。
(3)、食堂中毒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4)、 道路交通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3、醫療救護組,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4、物資保障組,由物資部負責。
5、善后處理組,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6、救援搶險隊,由保安隊及公司義務消防隊組成,人事行政部負責。
第七條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人事行政部,其主要職責如下:
1、 協調各組的工作,形成有效的指揮體系: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2、 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到最低程度;
3、 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4、 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相應的調整與補充;
5、 根據事故發展處理情況,如有繼續危及周圍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6、 根據事故發展處理狀況,如需借助社會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指定專人積極聯系,同時配合做好救援前期準備工作;
7、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做好穩定公司生秩序和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9、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10、根據事故處理情況,授權公司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處理綜合信息。
-
想了解更多【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網的資訊,請訪問:人身傷亡事故思想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