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精品20篇)
發表時間:2020-11-20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精品20篇)。
(1)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而言,具有程序簡單、操作方便的特點。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范文一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2、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 年 月 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 年 月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 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范文二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F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如下:
一、 解除勞動合同:
1、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并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于20__年12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自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后,承諾在簽定協議書后的當天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于20__ 年 5 月29日入職,在公司工作0年6個月23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標準和具體金額為:
(1)依據相關法規定,支付給乙方 1 個月的工資,合計金額: 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于20__年12月24日前辦理完畢一切離職手續,在12月24日公司發薪時,已經將補償金和12月份的薪資一并結清。
(3)乙方離職甲方實際還應扣除乙方應承擔20__ 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積金的個人部分、乙方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此經濟補償涉及工作期間的所有勞資權益含合同、工資、休息休假、補償、加班等。雙方費用已結清,無任何勞資糾紛。同時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表明雙方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事項。
四、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姓名):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范文三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為甲方的員工,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提前解除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與乙方友好協商,就勞動合同終止而給予乙方的補償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 雙方的勞動關系自【 】年【 】月【 】日正式解除。
2) 乙方的社會保險待遇截止至【 】年【 】月【 】日,甲方負責繳納乙方【 】月份的城保,個人承擔部分在乙方工資中予以扣除,【 】月份工資及補償金按甲方薪資支付時間支付;除此之外,甲方沒有拖欠乙方任何工資待遇和其他相關福利。
3) 雙方同意甲方在【 】月份工資結算時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的經濟補償金,此為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全部補償(個人所得稅等按國家規定扣繳)。
4) 乙方按約定與【 】年【 】月【 】日辦理完結工作交接及相關離職手續。甲方指派相關人員配合乙方的工作交接和手續的辦理,并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的當日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5)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遺留問題和爭議。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終止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6)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 方:
乙 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第 條第 款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后的內容
二、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司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關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話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在這個話題中,考慮到不同的利益方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態度和看法可能不同,因此,需要從多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本篇文章將會從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定義、法律法規、變更的內容、協商的程序以及協商的注意點和策略等方面作出詳細的論述。一、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定義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指雇主和員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合法的修改和補充,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的內容也應該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二、法律法規
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關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的內容應該合理合法,并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如果協商的結果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對于員工來說,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界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范圍,規定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時和休假、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在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該遵循合法、公平、自愿、互利、誠信的原則。
3、《企業工作時間和休假條例》
《企業工作時間和休假條例》規定了員工應該享有的休息時間,以及什么情況下可以計算加班費等問題。
三、變更的內容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一般來說,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
1、合同期限的變更
對于合同期限的變更,可以是縮短或者延長。
2、工作地點的變更
工作地點的變更,應該與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相符合。
3、工作內容的變更
工作內容的變更應該合理合法,符合員工的職業技能和工作經驗等方面的特點。
4、工時和休假的變更
工時和休假的變更應該考慮到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同時應該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5、工資福利待遇的變更
工資福利待遇的變更應該是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同時要保護員工的利益。
四、協商的程序
對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以下幾點:
1、協商的時間和地點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地點應該事先商定,并且要充分協商,以達成一致意見。
2、協商的方式和方式
協商方式和方式應該是符合雙方的利益和法律法規的,應該是靈活的、多樣化的、切實可行的。
3、協商的過程
協商的過程要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考慮到員工的職業技能和經驗等方面的特點,盡量達成雙方的利益平衡。
4、協商的結果
協商的結果應該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合理合法的,并且要有書面的文件記錄。
五、協商的注意點和策略
在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兩點:
1、積極主動,秉持誠信原則
在協商過程中,應該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去溝通,以誠信的原則去協商,保持雙方的良好關系。
2、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
在協商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咨詢。
綜上所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合法的修改和補充。在這個過程中,應該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到員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盡量達成一致意見。同時,在協商的過程中,應該積極主動,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
(4)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員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第三條變更為乙方實行下列(三)不定時工作制度類工時制度。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常見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種。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怎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這是個困擾了很多人的問題。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希望能解開您的困擾。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后,由于雙方或單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在履行完畢之前,提前終止效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的規定可知,有三種情形,即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本文主要討論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有重要意義。所謂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在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的前提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共同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終結,不管是用什么樣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大前提都是不違法。其中在協商解除的時候,還要保證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6)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
7、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8、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7)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么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后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于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于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后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1)工作交接;(2)工作終止;(3)財物返還;(4)債務清償;(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6)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競業禁止。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在解除的是也要一份解除協議來白紙黑字的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一些問題多注意。
(8)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現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的相關程序規范如下: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序
1、符合《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填寫《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一),并及時送交對方,由對方當事人在《通知回執》上簽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書》后,應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書面答復通知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按對方的要求變更勞動合同;
4、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就變更的條件和內容進行協商;經協商達到一致意見的,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或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符合《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方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的條件和范圍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約定的變更條件出現時,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6、《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兩份,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后,由雙方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1、勞動合同當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
2、勞動合同當事人依照《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宜;經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三);同時,用人單位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及時向職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四),并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向職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期滿后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5、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經濟性裁員,應按照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7號)和本局《廣州市經濟性裁員實施意見》(穗勞計字[1998]7號)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6、職工依照《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用人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7、職工依照《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期滿后,用人單位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三、勞動合同終止程序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五);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后,用人單位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四、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應在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下列手續:
1、結清職工應得的工資及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費用,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2、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停保手續和審核失業救濟金手續;
3、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4、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職工的個人的檔案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或縣級市勞動部門;
5、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附件六),并將《勞動手冊》、《失業救濟金通知書》發還給職工本人。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應當直接送達職工本人,并由職工簽收;不能直接送達或者職工拒絕簽收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五、勞動合同續訂程序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七),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八),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附:
一、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二、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七、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八、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
附件一: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擬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條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于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變更勞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二: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_______(甲方)與(乙方)經協商,雙方同意對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條款(內容)為:__________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雙方應一并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______(方)因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附件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勞動法》____條第_______款第_____項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____條第____款第___項的規定,決定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到____部門(給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五: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_______區勞動服務公司:
本單位與職工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解除(終止),其《勞動手冊》、《失業救濟金通知書》已發給勞動者本人,請予以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證》手續。
用人單位(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職工簽名:__年__月__日
附件七:
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___:
單位(本人)與你(單位)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屆滿,單位(本人)決定繼續與你(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_月_____日上/下午_____時到__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單位(本人)。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八:
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_____(甲方)與______(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延續的勞動合同從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并重新確定以下新的合同條款:
一、合同期限
延續的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以下第______種方式: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并終止合同的標志。
二、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____
除上述條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雙方同意一并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9)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兩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事宜,達成了一致性的意見。雙方確認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解除性質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二、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為 年 月 日,工資結算截止最后工作日,社保及公積金截止到 年 月。
三、在公司規定的離職截止日期前,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擅自不到崗,將按公司規定視為曠工;曠工超過2個工作日將以嚴重違反公司休假和考勤制度為由被開除。此種情形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補償金。
四、乙方在職期間的年假已經休完,在職期間的各種福利待遇已經享受完畢。
五、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費用:
元;
鑒于乙方在甲方處的工作年限已達十七年,現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四個月工資的特殊津貼,計 (大寫)元。
以上兩項共計人民幣 (大寫)元。
3、支付時間為工作交接完成后十五日內,支付方式為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打入乙方在職期間的工資卡里。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可能享有的其它經濟性權益、乙方的一些未結費用以及乙方與甲方存在一些爭議但在解除合同時已經達成一致性意見,可是又不宜于明確列出的其它費用等,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已無任何勞動糾紛。
5、如果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交接,則甲方有權暫扣乙方的上述費用,直到乙方完成工作交接之后再行支付。
六、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皆負有保密責任,雙方皆不得擅自泄露。乙方對在職期間所接觸到的甲方經營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散布對甲方的任何負面信息或評論。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于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10)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約定。那么在日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單位對勞動者降薪的,是變更了勞動合同嗎?
判斷降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兩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已經在與勞動者事先說明了日后會有調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單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作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規定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涉及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備上述條件調整勞動者勞動報酬,則應當依法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程序。
因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已將勞動報酬列入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調薪,就必須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依法變更,否則就屬于違法變更,要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依法“降薪”的關鍵在于能否準確判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
1.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變更程序執行;
2.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事先約定執行。
單位如果隨意“降薪”,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無法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未按法定程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就會被判定違反法律規定,承擔勞動法律責任,最終仍要支付經濟補償。
(11)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
Id號:
性別:□男□女戶口性質:□非城市□城市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配合丙方的經營發展,甲方和丙方進行了人事調整?,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乙方的原件和__________________ ;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原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確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就業和社會保險支付、工資支付等相關手續。
4.丙方承認,本協議涉及的用工主體的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服務年限的繼續計算..
5.變更協議由三方簽字或蓋章后自_______起生效。
甲方: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12)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它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雖然勞動合同是一份極為重要的合同,但是它并不是一份不變的合同。實際上,勞動合同中的內容是可以協商變更的。本文將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為主題,分別從變更內容、變更方式以及變更原則三個方面,對相關內容進行探討。
一、變更內容
在探討勞動合同的變更內容時,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思考。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變更一些合同內容,如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等,只要雙方在協商中達成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就可以進行合同變更。
2、適應勞動市場的需要
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勞動市場的變化,勞動合同的一些內容也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例如,原來合同約定工資是固定的,但是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導致工資水平與市場不相符,此時就需要雙方協商變更,使工資恰當地反映當地的經濟情況。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中的一些內容有具體規定,例如,工作性質、工作條件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如果合同中的相關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符,則需要協商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變更方式
在變更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變更。常見的變更方式有以下幾種。
1、書面協議變更
勞動合同是在簽訂時落實的,那么變更必須通過書面協議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最好采用書面協議,詳細說明變更內容、生效時間、簽署人員等,以及要求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這種方式既有證據性,也便于管理。
2、口頭協議變更
口頭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口頭協商達成一致,并在勞動關系中形成新約定的行為。雖然這種方式不如書面協議形式清晰,但是在實際中也存在使用的情況,例如,面對緊急情況,需要采取臨時性措施,可以先進行口頭協商。
3、法定調整變更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部門的指導意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部分約定條款可能被迫作出相應的調整。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借助于法定規定進行變更,目的是使約定條款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三、變更原則
在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
協商變更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根據雙方的意愿,自愿協商并達到一致。雙方在協商變更中應該保持平等地位,相互尊重,不得采取強迫、欺詐、恐嚇等不正當手段。協商結果需要雙方自愿確認。
2、合法合規原則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變更內容和方式必須將符合相關法規,否則會被視為無效變更合同。
3、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變更內容、方式必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協商變更前應考慮問題全面,分析變更后對當事人權益造成的影響,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否則將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糾紛。變更后要及時簽署書面協議進行備案。
結語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關系的重要方式之一。雙方當事人對變更內容、方式和原則要認真考慮,合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在適當的時間簽訂書面協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13)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于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誣陷、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
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稅后)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4)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簽訂時間:20__年__月_日
協議雙方: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雙方于月訂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并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于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5)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司法解釋(四)》出臺前,關于口頭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與仲裁委的裁判標準也不統一。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本文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存在的爭議和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存在的爭議及立法背景分析
《司法解釋(四)》出臺前,關于口頭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與仲裁委的裁判標準也不統一。
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勞動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如果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有效,則用人單位很可能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單方調崗調薪,不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況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法律并沒有賦予當事人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主張口頭變更無效。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雙方當事人對變更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無論口頭還是書面變更都應認定有效,否則違背了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是也并沒有否定口頭形式,以該條規定主張口頭變更無效不能成立。再者,如果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后且已經實際履行的,認定無效將對用人單位造成不利影響。
正是由于司法實踐的爭議較大,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調崗調薪的規定嚴格,為統一裁判尺度,最高院《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二、適用《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應注意的問題分析
筆者認為,《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確立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將對司法實踐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對該條文的理解仍然會存在不少問題,將對司法實踐帶來爭議。
(一)條文中的“實際履行”應如何理解至關重要
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并實際履行一個月后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因此,如何認定“實際履行”將非常關鍵。
實踐當中,是以用人單位作出調崗調薪行為為實際履行的標準,還是僅以勞動者到崗工作后為實際履行標準,抑或以勞動者到崗工作且用人單位已經發放新崗位一個月的工資為實際履行標準,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應以調崗后勞動者實際到崗工作認定為“實際履行”。當然,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分析,如果勞動者已經實際到崗且用人單位已發放了新入職崗位一個月工資待遇的,發生爭議時將可能降低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二)正確界定“一個月”的含義與性質將對司法實踐有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適用該條調崗調薪的,對一個月的理解正確與否非常關鍵。
1、一個月的含義應如何理解?
筆者認為,條文中的一個月是指用人單位實際調崗調薪之日起至勞動者提出異議時的期間。如果該期間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主張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無效的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證明雙方何時達成口頭變更協議非常重要。作為用人單位來說,調崗調薪后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內容送達給勞動者,否則仍然面臨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對勞動者來說,如不同意用人單位調崗調薪的,應及時提出異議并且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維權有據。
2、一個月是指仲裁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司法解釋規定了勞動者可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但是一個月是屬于仲裁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并沒有明確。筆者認為,這里的一個月屬于除斥期間而非仲裁時效,不能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相關規定,原因有二:一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如果本條一個月是指仲裁時效則有違上述規定,顯然不符合立法目的;二是根據條文理解,本條一個月是排除勞動者勝訴權而并非限制勞動者的訴權,這符合除斥期間的本質含義。
3、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是否每月都必須提出異議?
條文的字面意思只規定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后一個月內提出異議才可能得到支持。實踐當中,如果勞動者在第一個月內已提出異議,但是用人單位并沒有改正,勞動者是否應每個月都循環提出異議?如勞動者沒有每月都提出,是否導致其訴求不能得到支持?筆者認為,從立法本意分析,應指勞動者第一次提出即可。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調崗調薪的行為就歸于無效,而無需再次提出異議,除非用人單位改變了原來的決定,再次變更了合同,否則,勞動者提出一次異議即可。
(三)勞動者以沒有協商一致為由提出口頭變更無效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將存在爭議
該條文強調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那么如果當事人是以“未協商一致為由”主張無效,是否還能適用呢?
筆者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采取書面形式變更。也就是說,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前提,采取書面方式變更只是形式。根據立法本意,本條口頭變更實際上是賦予了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調薪權,即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本條規定的應有之意。如果勞動者存在異議的也應在一個月內提出,否則應視為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的調整。相反,如果口頭變更履行一個月后,勞動者還可以未協商一致為由主張無效的,本條規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四)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單方變更應如何處理沒有明確
實務中,應分兩種情形具體分析。第一,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單方變更,勞動者沒有提出異議且已經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的,筆者認為,既然本條明確規定了口頭變更形式都有效,那么應舉輕以明重,即參照適用本條,認定用人單位書面形式單方變更有效;第二,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單方變更,不論是否已經實際履行,只要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無效,勞動者要求恢復原崗位和薪酬待遇的應得到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同樣適用勞動者單方變更勞動合同而實際履行的情形,只不過這種事情的發生概率不高而已。
三、對《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的反思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過于寬松,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更大的用工自主權。一方面,該條實際上為用人單位在管理中單方調崗調薪提供了更大的權限和便利,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給予勞動者救濟的期限過短,這將不利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一)司法解釋出臺前廣東司法實踐對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探索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廣東省也意識到勞動合同法對變更勞動者崗位和薪酬的規定過于嚴格,并且已經做出相應的嘗試且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xx)》(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出于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后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調整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等條件時,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該條第二款還規定,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二)《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存在的問題及反思
通過《會議紀要》與《司法解釋(四)》兩者的對比,筆者認為,廣東省的《會議紀要》規定得更為合理,相反,《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存在較多問題,實踐中應引起反思。
首先,《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了調崗應滿足相應的條件(即生產經營需要、調崗前后的工資水平基本相當、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否則面臨違法的法律風險;而《司法解釋(四)》所列條件過于簡單和粗糙,只需用人單位口頭變更并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即可。實際上,由于我國勞動者自身法律知識有限,而司法解釋又賦予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
第二,《會議紀要》賦予勞動者救濟期限較長,規定了調崗后一年內勞動者可以提出異議。實踐中,用人單位調崗調薪后勞動者雖然可能暫時不滿,但是由于救濟期限較長,調整后勞動者可能已經適應了新的崗位和薪酬體系而不再堅持異議,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化解矛盾的效果;而《司法解釋(四)》只規定一個月的異議期限明顯過短。這樣規定的弊端在于,面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調整權,勞動者必須迅速作出反應,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否則將導致訴求不被支持。這在客觀上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迫使勞動者在非常短的時間內作出維權決定。
第三,由于《司法解釋(四)》規定的期限過短,加上勞動者法律知識的缺乏,如勞動者錯過一個月的異議期而導致救濟不能的,其不滿情緒更容易被激發,也更容易制造更多的社會矛盾。而即便勞動者的訴求被支持,恢復了原崗原薪,但是由于雙方已經對簿公堂,勞動關系不再像先前穩定,用人單位為管理需要不得不進一步通過其它手段乃至重新作出調整達到調崗調薪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這等于變相鼓勵了用人單位違法調整,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
此外,按照《司法解釋(四)》的規定,即便用人單位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后果,只需恢復勞動者的原工作崗位和薪酬待遇即可。而勞動者維權卻要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乃至極大程度上喪失工作崗位的成本維權,將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在上面的文章中,詳細分析了《司法解釋(四)》中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這一項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用工管理自主性和用工靈活性帶來了益處,有利于企業的快速適應市場變化。但是,《司法解釋(四)》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司法解釋賦予勞動者的救濟期限過短,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和難度,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
(16)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他發生于勞動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秳趧雍贤ā返?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p>
【相關案例】
孫某于20xx年年初入職某酒店,任大堂主管,月薪8000元。20xx年8月孫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萬余萬。該酒店辯稱酒店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普遍現象,而且孫某在外面已經掛靠社保,入職時也曾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孫某的仲裁申請后,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
該酒店不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從用工之日起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即使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防止違法用工。本案中,酒店行業普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不能成為該酒店不予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同時,孫某社保在外面掛靠也不能影響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判令該酒店支付孫某11個月的工資。
【風險提示】
1、不簽勞動合同的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使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1個月大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而且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
每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同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中處于被動
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用人單位。即使當初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合理因素,但也無法證明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旦產生勞資糾紛,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4、勞動合同變更的風險
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等勞動合同內容的,除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為推定解雇,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7)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
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離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離職證明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
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___服務有限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8)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F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解除勞動關系所涉及事宜,現達成如下協議:
工資、福利截止于 年 月 日。社保、公積金于 年 月截止。
3、甲方按法律規定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并將離職證明于乙方辦理完工作資質手續后 日內交付給乙方。
進行保密,未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甲方有權追究泄秘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5、本協議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安排和規定,就勞動合同解除及以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6、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性別,□男□女戶口性質,□非城鎮□城鎮
疽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乙方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變更協議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簽字乙方,____________簽字丙方,____________簽字
(20)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同志:
你與本單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于 原因,
擬變更勞動合同書中的相關條款,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
2
3
請你于 月 日(收到本意向書后10日)前,認真填寫下款《職工意見》欄后反饋勞資部門。
用人單位(章) 年 月 日
職工意見:
1、(同意或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2、(對變更內容進行改動并說明理由)
職工(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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